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首    页      政务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队伍建设      纳税服务
全文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最新通告
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26浏览次数: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访问统计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陇ICP备10000974号
主管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基层工作处  技术支持: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  开发单位: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
邮编:730030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156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