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首    页      政务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队伍建设      纳税服务
全文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媒体聚焦
信托融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发布日期:2010-08-20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浏览次数:字号:[ ]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8号公告),就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作出明确,并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访问统计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陇ICP备10000974号
主管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基层工作处  技术支持: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  开发单位: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
邮编:730030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156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