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税[2011]5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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